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
200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6元,以此为基数,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增长22%,下线为增长7%。
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但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同时,明确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各市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可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的比例,确定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被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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